104.01.06 營所稅-問答╱接受政府補助 企業應列年度收入

張貼日期:2015/1/12 上午 09:38:28

2015-01-06 經濟日報 新北市訊

中和區齊小姐問:營利事業接受政府補助款應如何列帳?

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答覆:營利事業接受政府機關各種補助獎勵之經費,應列入取得年度之收入,並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,以本年 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、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營利事業所得額,受補助單位如為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所稱之教育、文化、公益、慈善機關或團體者, 應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3款規定及行政院訂定之「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」規定,徵免所得稅。該所提醒,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 於收到此類政府補助款時,應列入取得年度之收入,並依規定申報課徵所得稅,如有漏報該筆所得,致短漏稅捐者,稽徵機關將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予以處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