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4.03.11 綜所稅-坐月子非「醫療行為」 費用不可列報扣除

張貼日期:2015/3/17 上午 03:51:27

2015-03-11 03:46:06 經濟日報 記者吳佳蓉/台北報導

生產完後,不少媽媽會選擇住進月子中心休養,南區國稅局提醒,由於坐月子不屬「醫療行為」支出,因此該筆費用,不可在申報綜所稅時,列報為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。

南區國稅局舉例,近期就查核到一案例,先生在申報102年度綜所稅時,將太太坐月子中心的費用十萬元,列報為當年度的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,最終遭國稅局剔除該筆費用,並要求補稅。這位先生不服,提起複查、訴願,但均遭駁回,確定在案。

國稅局解釋,剔除補稅的主因在,民眾坐月子期間所支出的費用,並不是因為「醫療行為」而支付的,不符所得稅法對醫藥及生育扣除額的規定,因此不可列報,但不少新手爸媽會誤認為可列報,而遭國稅局剔除補稅。

稅局呼籲,只有本人、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因醫療行為所支付給公立醫院、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,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醫院的醫藥及生育費用,可在申報綜所稅時,列報為扣除額。

反之,向坐月子中心費用、醫學美容等等的費用,由於不屬因醫療行為的支出,即使取得了合乎規定醫療院所的收據,也不得減除,提醒民眾多加留意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