05、營業人應以【自己】領用之統一發票開立並交付與買受人, ⚠️不得與其他分支機構互換或借用,以免遭受處罰‼️
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(§21)及營業稅法(§47)規定
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(§21)及營業稅法(§47)規定
營業人購買之統一發票
營業人購買之統一發票
稽徵機關配賦之統一發票字軌號碼
稽徵機關配賦之統一發票字軌號碼
應以【自己】領用之統一發票開立並交付與買受人,
應以【自己】領用之統一發票開立並交付與買受人,
不得與其他分支機構互換或借用,以免遭受處罰
不得與其他分支機構互換或借用,以免遭受處罰
納稅義務人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(包含分支機構)使用者,
納稅義務人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(包含分支機構)使用者,
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
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
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
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
屆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,得按次處罰,並得停止其營業
屆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,得按次處罰,並得停止其營業
營業人如有不慎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之情形,
營業人如有不慎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之情形,
於未經檢舉、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,
於未經檢舉、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,
已自動向主管稅捐稽徵機關報備實際使用情形者,可免遭受處罰
已自動向主管稅捐稽徵機關報備實際使用情形者,可免遭受處罰
(依據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之2規定)
(依據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之2規定)
★若有任何疑問,歡迎與智洋聯繫04-22026969分機12歐小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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內容參考:台北市國稅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