該局舉例說明,甲公司於 109 年 1 月 1 日出租房屋與乙公司做為辦公室使用,租約期限為 2 年,每月租金為新臺幣(下同)126,000 元(含營業稅),乙公司於 109 年 9 月10 日因結束營業提前終止租約,其依約給付 10 天租金 42,000 元及加收 2 個月租金之違約金 252,000 元共 294,000 元與甲公司,惟甲公司因將乙公司給付之違約金誤認為賠償款收入,僅就租金收入開立銷售額 40,000 元,稅額 2,000 元之三聯式統一發票交付乙公司,經稽徵機關查核發現甲公司短漏報收取違約金之銷售額 240,000 元,除補徵營業稅額 12,000 元(240,000 元 X5%),並裁處罰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