05、營業人應以【自己】領用之統一發票開立並交付與買受人, ⚠️不得與其他分支機構互換或借用,以免遭受處罰‼️

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(§21)及營業稅法(§47)規定

營業人購買之統一發票

稽徵機關配賦之統一發票字軌號碼

應以【自己】領用之統一發票開立並交付與買受人,

不得與其他分支機構互換或借用,以免遭受處罰

納稅義務人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(包含分支機構)使用者,

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

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

屆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,得按次處罰,並得停止其營業

營業人如有不慎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之情形,

於未經檢舉、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,

已自動向主管稅捐稽徵機關報備實際使用情形者,可免遭受處罰

(依據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之2規定)

★若有任何疑問,歡迎與智洋聯繫04-22026969分機12歐小姐

內容參考:台北市國稅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