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5年地價稅有關自用住宅用地、事業用地及減免稅用地,於9月22日前符合規定者,請儘速於11月30日前補提出申請,並請如期於期限內繳納

財政部賦稅署表示,105年公告地價調幅較以往年度為鉅,考量部分納稅義務人未依限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、各項事業用地特別稅率或減免地價稅,致地價稅遽增,為顧及其權益,財政部前已函請各地方政府受理納稅義務人補辦申請,如其土地經稽徵機關查明於105年9月22日前符合稅法相關規定要件者,准自105年起按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或減免地價稅。至其補辦期限,參照稅捐稽徵法第17條規定,於地價稅開徵繳納期間內(即11月30日前)提出申請。另對於本年度地價稅繳納有困難的民眾,各地方政府得本諸權責因地制宜,訂定相關延期或分期繳納規定,以協助民眾順利繳納稅款,目前已訂有上開規定之地方政府有新竹市、新北市、臺中市、基隆市、臺北市、臺南市、高雄市、宜蘭縣及南投縣等。上開2項措施,務請合於規定之納稅義務人儘速申請,倘有疑義,可逕洽土地所在地之稽徵機關詢問。

該署並強調,105年地價稅如未經核准延期繳納,其繳納期限將至105年11月30日截止(星期三)。逾期繳納稅款,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,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%滯納金,逾30日仍未繳納者,將移送強制執行。該署籲請納稅義務人儘速於期限內繳納,以免逾期被加徵滯納金或遭強制執行。

納稅義務人如尚未收到繳款書(稅單),可逕向土地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查詢或申請補發。利用金融機構或郵局存款帳戶辦理轉帳納稅者,應注意繳納期限截止日存款餘額是否足夠提兌地價稅款,如有不足,請儘速補足,以免影響自身權益。


內容出處:財政部賦稅署 11/24/2016