張貼者:2011年1月3日 下午10:52陳韻如會計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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已更新 2011年1月3日 下午10:5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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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經濟日報╱台北訊】 |
2010.12.31 03:22 am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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岡山鎮黃小姐問:公司購置申請投資抵減優惠設備,是否可出租?
南區國稅局岡山稽徵所答覆:公司依各類投資抵減辦法申請抵減所得稅的設備或技術,於交貨次日起三年內有轉借、出租、轉售、退貨、拍賣、失竊、報廢或經他人依法收回情形者,應向稅捐稽徵機關補繳已抵減所得稅款,並自各抵減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屆滿次日起至繳納日止,依郵局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,按日加計利息,一併徵收,且不得以其他尚未抵減投資抵減金額抵減該應補繳稅款。
【2010/12/31 經濟日報】@ http://udn.com/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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