未來違法招攬境外保單,將加重罰責。立法院財委會昨天初審通過《保險法》部份條文修正草案,未來違法代理、經紀或招攬境外保單,將從原本「行政罰」,加重為「刑事罰」,最重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上、兩千萬元以下罰金;修法後,也賦予保險業者蒐集個人醫療、病歷等特種資料的法源依據。 鑑於境外地下保單,常以低保費、高報酬誘因,假借資產管理或財務顧問公司名義,銷售未經核淮的連結基金投資型保單,使民眾面臨諸多風險、衍生許多糾紛,立法院昨天初審通過《保險法》修正草案,加重違法代理、經紀或招攬境外保單的罰責,情節重大者勒令停業或廢止許可。
保險法修正 排除個資法
立法院財委會昨(18)日初審通過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案,主要目的是排除個資法限制,讓保險業可因本業經營或執行業務所需,在取得客戶本人書面同意下,蒐集病歷、醫療、健康檢查的個人資料。 金管會主委陳裕璋表示,唯有如此保險業才能進行核保、理賠,保單才能有效。 這次修正案也增加保險業或保險輔助人等若銷售地下保單,將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台幣300萬元以上、2,000萬元以下罰金,若保險業及保經、保代業者,金管會可勒令其停業、廢止許可並註銷執業證照。 未來即將上路的個資法規定極嚴,若保險法不另修法排除適用個資法,未來保險業就算取得客戶本人同意,亦不能取得醫療、病歷等資料,可能讓業者無法承保或要拉高保費。 因此,保險法推動緊急修法,以免個資法上路後,衝擊業者商機。另外如保險犯罪防制中心、壽險公會為防制保險犯罪或道德危險等公共利益等,需要蒐集相關資訊,亦可排除個資法適用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