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光三越董事長吳東興愛子心切,6年中陸續從自己的戶頭轉匯上億現金給3個兒子買股票或者作為公司資金週轉,遭到查獲,被稅官課徵2,406萬餘元贈與稅款,並以漏報為由處1倍的罰鍰。法院昨天判決,這件連補帶罰4,800多萬元的稅務爭訟案,吳東興敗訴。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,吳東興是在民國87年至91年及93年間,陸續從他在台新銀行帳戶,轉匯給吳昕達、吳昕陽及吳昕昌等3個兒子合計1億360萬元現金,被台北市國稅局查獲,以違反贈與稅法規定,核定吳東興應納稅額2,406萬餘元,並按應納稅額處1倍,即2,406萬餘元罰鍰。 吳東興抗辯表示,上億元的錢,是借給兒子們資金週轉用的,有借貸關係,不應對他課徵贈與稅及處罰鍰。 對於國稅局的課補以及處罰,吳東興立即申請復查,豈料稅官對他的復查,只准追減罰鍰「85」元之外,其餘都沒有改變。吳東興因而打起行政官司,並主張,稅官認定他有贈與行為,應該由稅官舉證證明。 不過,經查,吳昕達等人在獲得父親匯款後,不是將資金拿去買股票,就是作為公司的資金週轉,法院因此支持國稅局認定吳氏父子間有贈與行為。 這件稅務爭訟,最高行政法院去年7月間判決時,將罰鍰部分撤銷,要求台北市國稅局另為適法處分,本稅部分則判決吳東興敗訴確定。不過,國稅局重新審核吳東興贈與行為後認為,贈與行為既為事實,而吳氏並未申報繳稅,處以罰鍰1倍符合法律規定;吳氏不服再度打起行政官司。但仍遭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,敗訴。 |